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的成本和费用;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建筑物、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收等。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
(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
(三)存量房地产交易;
(四)房地产债务抵押期满(所有权转移);
(五)单位间不动产交换(实物收入);
(六)合作房屋建成后转让的;
(七)非公益性赠与、直系亲属和直系受扶养人以外的赠与。